卖掉自己的住房(自宅)即使产生了利润(转让所得),只要使用"3,000万日元特别扣除",利润中3,000万日元以内的部分就不征税。由于多数出售的利润都在3,000万日元以内,因此用这项特例使税额为零的情况并不少见。不过,适用是有条件的,还有与住房贷款扣除并用的限制等注意事项。本文梳理3,000万日元特别扣除的要件、计算、并用的注意点以及报税流程。
先理解"转让所得"
出售不动产时的税金,不是对售价本身征税,而是对利润(转让所得)征税。
取得费=购买价款(建筑物为折旧后)+购入时的各项费用。取得费不明时,可用售价的5%作为概算取得费。转让费用=中介手续费、印花税等。
3,000万日元特别扣除的主要要件
① 出售的是自己正在居住(曾经居住)的房屋及其地基
② 在停止居住之日起满3年之日所在年份的12月31日之前出售
③ 出售的对象不是配偶、父母子女等特殊关系人
④ 前一年、前两年未享受过本特例或换购特例
3,000万日元特别扣除,即使持有期间较短(短期转让)也可适用。此外,若持有·居住超过10年,对扣除后的余额还可并用减征税率(应税长期转让所得6,0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为所得税10.21%+住民税4%)[国税厅 No.3305]。
计算示例
转让所得 = 5,500万日元 − 3,800万日元 = 1,700万日元
适用3,000万日元特别扣除 → 1,700万日元 − 3,000万日元 = 0日元
※仅对利润超过3,000万日元的部分,按持有期间对应的税率(长期20.315%/短期39.63%)征税[国税厅 No.3202]。持有期间以出售当年1月1日时点是否超过5年来判定长期·短期(注意不是从取得日算起的实际年数)。
注意与住房贷款扣除的并用
出售时若使用3,000万日元特别扣除(或减征税率·换购特例),则在新居无法享受住房贷款扣除的期间会存在。具体而言,若在入住年份及其前后一定期间适用了这些特例,就无法使用住房贷款扣除。需要试算"出售利润的节税"与"新居的贷款扣除"哪个更划算后再选择(参见住房贷款扣除指南)。
报税流程
3,000万日元特别扣除只有进行确定申告(报税)后才适用。即使扣除后税额为零,也需要报税。在出售次年的2月16日至3月15日,附上转让所得明细书、买卖合同复印件、取得时的资料等进行申报。
常见问题
卖掉自己的住房产生利润就一定要征税吗?
使用3,000万日元特别扣除,利润中3,000万日元以内的部分不征税。多数出售的利润在3,000万日元以内,税额为零,但适用需要进行确定申告(报税)。
已不居住的房屋也能使用吗?
只要在停止居住之日起满3年之日所在年份的12月31日之前出售即可适用。请注意超过该期限就无法使用。
税额为零也需要确定申告(报税)吗?
需要。3,000万日元特别扣除是通过确定申告(报税)才能获得适用的特例,因此即使扣除后为零,不申报也不适用。
能否与新居的住房贷款扣除同时使用?
若在入住年份及其前后一定期间适用本特例,就无法使用新居的住房贷款扣除。需要试算哪个更划算后再选择。
总结
参考链接(出处)
本文根据以下国税厅公开资料编写(中立·一手信息)。要件·税率会有修订,出售·报税前请确认最新内容。
※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,并非税务建议。个别判断请向税务署·税理士确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