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地产投资的税金与确定申报|经费、折旧、损益通算的活用方法
通过房地产投资(租赁经营)获得的收入,须作为"房地产所得"进行确定申报。其一大特点是可以计入大量经费,尤其是利用"折旧费"这项不需现金流出的经费,在账面上做出亏损,并可与工资所得相抵(损益通算)。
房地产所得的计算公式
房地产所得可计入的主要经费
固定资产税、城市规划税
对每年1月1日时点的房地产征收的税金可全额作为经费。
管理费、维修费
支付给管理公司的手续费(约为房租收入的5〜10%)和维修费可全额作为经费。但提升资产价值的大规模翻修属于"资本性支出",需进行折旧。
火灾、地震保险费
为租赁物业投保的保险费可全额作为经费(长期预付时按比例分摊)。
贷款利息(仅利息部分)
住房贷款、公寓贷款仅利息部分可作为经费。本金的偿还不属于经费。
折旧费(最重要)
可将建筑物的取得价额在使用年限内每年计入经费。虽无现金流出却可作为经费,这是最大的特点。
其他经费
税理士费用、广告费(招募租客)、与房地产所得相关的交通费、通信费等,也可按比例分摊计为经费。
折旧费的计算
木造:22年 / 钢骨造(3〜4mm以下):19年 / 钢骨造(超过4mm):34年 / 钢筋混凝土(RC):47年
超过法定使用年限的二手物业:法定使用年限 × 20%(最低2年)
在法定使用年限内的二手物业:(法定使用年限 − 已过年数)+ 已过年数 × 20%
使用年限(简便法):22年 × 20% = 4年
年折旧费:1,000万日元 ÷ 4年 = 250万日元(无现金支出)
房租收入240万日元 − 折旧费250万日元 = 房地产所得▲10万日元 → 可与工资所得损益通算
通过损益通算取回工资所得税
当房地产所得出现亏损时,可与工资所得进行损益通算,从而节省所得税与住民税[国税厅 No.1391]。
损益通算后的所得:700万日元
节税额(所得税率23%+住民税10%):100万日元 × 33% = 节税33万日元
・用于购买土地的贷款利息(仅建筑物部分可通算)
・用于生活的部分的经费
・别墅等非"业务"用途的房地产
出售房地产时的税金(转让所得)
持有期间5年以下(短期转让)
所得税30%+住民税9%=合计39%的税率。负担非常沉重。
持有期间超过5年(长期转让)
所得税15%+住民税5%=合计20%(含复兴特别所得税,所得税为15.315%)。持有超过5年后约减半。
※短期、长期的判定,以"出售当年1月1日时点"的持有期间为准。请注意,即使自取得起实际已满5年,若在出售当年1月1日时点为5年以下,则仍属短期转让(实质上需要跨越6个年头持有)[国税厅 No.3211]。
每年计提折旧费后,建筑物的"取得费"会下降。出售时,"取得费(折旧后)"与出售价格之差即为转让所得,因此在长期计提折旧后出售,会产生较大的税负。
蓝色申报的活用
房地产所得也可选择蓝色申报(需提交开业申报及蓝色申报承认申请)。未达5栋10室的情况下仅可享受10万日元扣除。此外,房地产所得的亏损(无法完全损益通算的部分)可向后结转3年。
总结
常见问题
公司职员也需要对房地产所得进行确定申报吗?
工资以外的所得(如房地产所得等)年超过20万日元的公司职员需进行确定申报。因亏损而进行损益通算以获得退税时,也需申报。
通过折旧做出亏损真的能节税吗?
折旧是不伴随现金支出的经费,因此可将账面上的亏损与工资所得损益通算,从而减少所得税与住民税。但需注意,出售时因取得费已下降,转让所得会相应增加。
蓝色申报的65万日元扣除任何人都能使用吗?
要在房地产所得中享受65万日元、55万日元扣除,需达到"业务规模(大致为5栋10室以上)",并采用复式簿记+电子申报等。未达该规模者为10万日元扣除。
出售的长期、短期如何判定?
以出售当年1月1日时点,持有期间超过5年即为长期(税率约20%),5年以下即为短期(约39%)。因以1月1日为基准,实质上以跨越6个年头持有为参考标准。
参考链接(出处)
本文根据以下国税厅公开资料编写(中立、一次信息)。使用年限、税率等可能会修订,请在申报前确认最新内容。蓝色申报的详情请参阅蓝色申报与白色申报。
- 国税厅 No.1370 收到房地产收入时(房地产所得)(日文)
- 国税厅 No.2100 折旧概要(日文)
- 国税厅 No.1391 房地产所得亏损时与其他所得的通算(日文)
- 国税厅 No.3202 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(分离课税)(日文)
- 国税厅 No.3211 短期转让所得与长期转让所得的税额计算(日文)
※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,并非税务、投资建议。个别判断请咨询税务署、税理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