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婚礼上收到了数百万日元的礼金(御祝仪),在葬礼上收到了奠仪(香典)——这些钱需要缴税吗?答案是:「只要在社会通常观念认可的合理范围内,既不征赠与税,也不征所得税」。不过,在金额明显超出常识范围、由公司发放、或因业务往来收取等情况下,处理方式会有所不同。本文从收取方和支付方两个角度,梳理婚丧喜庆相关金钱的税务问题。
大原则:常识范围内的礼金・奠仪不征税
从个人处收到的贺礼、奠仪、慰问金等,只要被认定为社会通常观念上合理的金额,就不属于赠与税的课税对象(依据继承税法相关规定的处理)。所得税也不征收。即使婚礼礼金合计达到数百万日元,只要每一位来宾给的金额都在常识范围内,就无需申报。
超出「社会通常观念上合理」的范围会怎样?:如果相对于双方关系而言金额明显过高(例如熟人以贺礼名义给数百万日元),则可能被视为借礼金之名的赠与,超过每年110万日元基础扣除额的部分将被征收赠与税。金额上没有明确的界线,需结合与赠与人的关系、当地习俗来判断。详见赠与税的免税额度。
结婚相关的钱:父母的资助到什么程度可以免税
| 款项 | 税务处理 |
|---|---|
| 来宾的礼金 | 不征税(社会通常观念上合理的范围内) |
| 父母承担婚礼・婚宴费用 | 不征税。婚礼费用、新生活所需的家具家电等,在需要时逐次、直接用于相应用途的资助,不属于赠与税的课税对象 |
| 父母以「结婚资金」名义一次性给一大笔现金 | 如果不是逐次用于实际费用,则属于普通赠与。每年超过110万日元的部分属于赠与税课税对象。另外,「结婚・育儿资金一次性赠与」的免税制度已于2025年3月底停止受理新申请 |
| 公司发放的结婚贺金 | 只要金额在社会通常观念上合理,即认可不作为工资征税的处理(公司方面计入福利费)。金额过高时按工资征税 |
| 礼金归谁所有? | 实务上按婚礼费用的承担者、请柬的名义来整理。如以父母名义收到的礼金要整笔转入子女账户等大额资金移动时,保留相关记录更为稳妥 |
婚前检查费用补助等,一些地方政府也有类似婚检补助金的制度。
丧事相关的钱:收取奠仪不征税,但注意回礼
- 奠仪不征税:丧主、遗属收到的奠仪,只要在社会通常观念上合理的范围内,赠与税、所得税、继承税都不征收。也不计入继承财产
- 奠仪回礼不算丧葬费用:计算继承税时,丧葬费用可以从遗产中扣除,但奠仪回礼的费用不在扣除范围内(这是奠仪收入免税的对应处理)。而守灵・葬礼的餐饮费、诵经费则属于扣除对象
- 公司发放的抚恤金:因公死亡的,以普通工资的3年份为限;非因公死亡的,以半年份为限,作为不征继承税的标准,超出部分按死亡退职金处理(适用500万日元×法定继承人数的免税额度)
- 葬礼后的各项手续、可领取的钱的整体情况,汇总在父母去世后的金钱路线图中
一旦涉及经营,就进入课税的世界
- 个体经营者从客户・交易方收到的贺金・慰问金:与经营相关而收取的钱,原则上作为经营所得中的杂项收入征税。是「个人之间的交往」还是「业务上的往来」,处理方式因此而不同
- 支付方(经营者):给交易方的礼金・奠仪计入业务招待费;给员工的婚丧贺金・抚恤金,只要是依据婚丧规程的合理金额,可作为福利费计入经费。实务上的惯例是保留请柬、吊唁答谢卡的复印件作为记录(正因为这类支出没有收据)
- 关于经费的灰色地带,也可参考能否算经费的灰色项目10选
今天要做的事
今天要做的事
- 有结婚计划的人:与家人商定,父母的资助采取「逐次、直接用于实际费用」的方式(避免一次性转移现金)
- 经营者:制定婚丧费用的记录规则(保存请柬、吊唁答谢卡)。面向员工的部分,将婚丧规程形成书面文件
- 当过丧主的人:如需申报继承税,把丧葬费用收据中的奠仪回礼部分分开保管
常见问题
Q. 礼金合计达到300万日元,需要申报吗?
A. 只要每一位来宾给的金额在社会通常观念上合理的范围内(作为亲友的常识性金额),即使合计金额很大,也不征赠与税・所得税,无需申报。
Q. 父母全额承担婚礼费用(400万日元),要交赠与税吗?
A. 如果是父母直接承担婚礼・婚宴费用的形式,属于按需逐次的资助,不征赠与税。而如果是拿到一笔可自由支配的现金,则属于普通赠与,超过110万日元的部分可能成为课税对象。关键词是「逐次・直接」。
Q. 收到的奠仪较多,超过了葬礼费用。剩余部分要缴税吗?
A. 只要是社会通常观念上合理的奠仪,即使有剩余也不征税,也不计入继承财产。但奠仪回礼的费用不属于继承税丧葬费用扣除的对象,请将收据分开管理。
Q. 要给员工发5万日元结婚贺金,需要作为工资代扣税款吗?
A. 依据婚丧规程等发放的、社会通常观念上合理金额的贺金,认可不作为工资征税的处理。公司方面按福利费入账。相对于职位、关系而言金额过高时,可能按工资征税。
参考链接(出处)
※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。「社会通常观念上合理」的判定取决于双方关系和当地习俗。金额较大时请向税务署或税理士确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