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国法人・非居民收购日本企业(取得股份)的税务
在日元贬值和后继者短缺(事业承继)的背景下,海外基金和富裕阶层对日本企业的收购日益增多。收购日本企业的方式大致分为取得股份(连公司一起买)和事业转让(只买事业)两种。本文以国税厅的一手资料为基础,梳理买方为外国法人・非居民时特有的税务——即日本股份的转让收益原则上免税,但存在重要例外、对股息的预扣税、常设机构(PE)以及税收协定。
・取得股份与事业转让在消费税、账外债务、亏损结转的处理上有所不同
・非居民・外国法人的日本法人股份的转让收益原则上在日本免税。但类似事业转让的股份(视同事业转让股份)・不动产富集公司股份等应予课税
・收购后的股息需预扣税(原则上20.42%)。根据税收协定可能减免
先看前提|是取得股份,还是事业转让
买方的税务因采用哪种方案而大不相同。
| 视角 | 取得股份(连公司一起) | 事业转让(只买事业) |
|---|---|---|
| 取得对象 | 公司的股份(连同法人资格一并承继) | 特定的事业・资产(法人资格保留) |
| 账外债务 | 原则上承继(尽职调查很重要) | 不承继(仅所选定的资产负债) |
| 消费税 | 股份的转让免税(不产生消费税) | 应税资产的移转须缴纳10%消费税 |
| 许可认可 | 原则上维持公司持有的许可认可 | 多数情况下需重新取得 |
| 卖方的税 | 对股东征收转让收益税 | 对公司征收转让收益(法人税) |
海外买方对中坚・中小企业的收购,多选择手续相对简单的取得股份。以下以取得股份为中心进行说明。
核心|非居民・外国法人的"日本股份转让收益"原则上免税,但有例外
非居民・外国法人出售日本法人股份所得的转让收益,原则上在日本不课税(因不属于国内来源所得)。但在下列情形下,作为例外将在日本课税[国税厅 No.2878(日文)]。这是收购后将来出售(退出)时会发挥作用的问题点。
| 主要课税情形 | 要点 |
|---|---|
| 类似事业转让的股份(视同事业转让股份) | 持有已发行股份25%以上的股东集团,在该年度转让5%以上的情形。被视同实质上转让了公司而课税 |
| 不动产富集公司股份 | 总资产的50%以上为日本不动产的法人(不动产相关法人),其股份被持有一定比例以上并转让的情形 |
| 日本高尔夫会员权性质的股份 | 与使用高尔夫球场有关的股份转让 |
| 收购囤积后的转让・在日停留期间的转让 | 对同一标的进行收购囤积后的转让,或在日本停留期间进行的转让 |
在取得过半数至100%的通常并购中,几乎必然满足持有比例25%以上・出售5%以上,因此将来出售时的转让收益很可能作为类似事业转让的股份(视同事业转让股份)在日本课税。此外还需注意,持有大量日本不动产的公司(不动产富集公司股份),无论比例如何都容易成为课税对象。切勿简单地认为"因为是股份,所以在日本免税",这一点很重要。
税收协定会改变结论
以上是日本国内法的内容,若买方居住地国与日本之间存在税收协定,结论有时会发生变化。许多协定一方面将股份转让收益的课税权规定为"仅归转让人的居住地国",另一方面又规定类似事业转让的股份(25%/5%标准)及不动产富集公司股份,日本也可课税(例如:日本・新加坡税收协定第13条)。是否课税因协定的有无及内容而异,因此必须根据买方的国籍・居住地加以确认[财务省 税收协定(日文)]。
收购后的"股息"需预扣税
当从收购的日本公司向海外股东(非居民・外国法人)派发股息时,需要预扣税。国内法原则上为20.42%(上市股份的股息等为15.315%),但根据税收协定,往往可减至0%・5%・10%・15%等。要享受减免,须在支付前提交"税收协定相关申报表"[国税厅 No.2888(日文)]。母子公司之间(达到一定持股比例)也有免征股息的协定,这会影响资本结构的设计。
注意"常设机构(PE)"
外国法人若在日本国内设有分店・事务所等常设机构(PE:Permanent Establishment)并从事事业,则归属于该PE的所得将成为日本法人税的课税对象[国税厅 No.5281(日文)]。是设立日本法人(SPC)作为收购的承接主体,还是由外国法人直接持有,以及将管理职能设在何处,都会改变PE的认定与课税范围。从架构设计的初期阶段就引入国际税务专家较为稳妥。
所收购公司一方的税金也会一并承继
在取得股份的情形下,标的公司连同法人资格一并承继,因此该公司的法人税・消费税・地方税的纳税义务以及税务状况也原封不动地承继。特别是亏损结转,存在当股东发生大幅更替时使用受限的规定,会影响收购后的节税。收购前的税务尽职调查(对过往申报・账外风险的核查)很重要。关于公司自身税金的整体情况,请参阅法人确定申告指南;关于非上市股份的定价(时价),请参阅非上市股份的取得与评估。与直接持有不动产情形的比较,在外国人取得日本不动产与税金中进行了说明。
总结
常见问题
海外公司购买日本企业的股份,将来出售获利时会在日本被课税吗?
原则上,非居民・外国法人的日本法人股份转让收益在日本免税,但有例外。持有已发行股份25%以上的集团在该年度出售5%以上的"类似事业转让的股份(视同事业转让股份)",以及总资产50%以上为日本不动产的公司的"不动产富集公司股份"等,会在日本课税。请把取得过半数的通常并购视为退出时容易成为课税对象。税收协定也会改变其处理方式。
取得股份与事业转让,税金有何不同?
主要差别在于消费税与承继范围。取得股份对股份转让本身不产生消费税,会整体承继公司的资产・负债・许可认可・税务状况(账外债务也一并承继)。事业转让则仅承继所选定的资产・负债,但应税资产的移转须缴纳10%消费税,且许可认可多数需重新取得。
从收购的日本公司向海外母公司派发股息,会被扣税吗?
会。对非居民・外国法人派发的股息,原则上有20.42%(上市股份等为15.315%)的预扣税。但根据税收协定,往往可减至0%・5%・10%・15%等,在支付前提交"税收协定相关申报表"即可适用减免税率。
以外国法人的身份持有日本企业,会在日本被课征法人税吗?
若仅持有股份,主要是对其股息・转让收益课税。但外国法人若在日本国内设有分店・事务所等常设机构(PE)并从事事业,则归属于该PE的所得将成为日本法人税的对象。承接主体设为日本法人还是外国法人、管理职能设在何处,都会改变课税,因此请在设计阶段咨询专家。
参考链接(出处)
本文基于以下官方资料撰写(中立・一手信息)。
- 国税厅 税务解答 No.2878 从非居民等取得股份等的情形/国内来源所得(日文)
- 国税厅 税务解答 No.2888 税收协定相关申报(股息等)(日文)
- 国税厅 税务解答 No.5281 常设机构(PE)的范围(日文)
- 财务省 税收协定(我国的税收协定网络)(日文)
※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,并非税务上的建议。课税的要件・比例・标准及税收协定的内容因个别情况・国别而异,也可能被修订。并购税务较为复杂,请务必向精通国际税务・并购的税理士・律师等确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