源泉所得税的纳期特例|7月10日缴纳与属于对象的源泉的注意点

本文为日文原文的中文翻译。制度与数值可能变动,日文版及官方资料为准。
个人事业主・源泉扣缴

源泉所得税的纳期特例|7月10日缴纳与哪些源泉属于对象的注意点

向员工或家属(专职从业者)支付工资,或向税理士支付报酬时,该付款方就成为源泉扣缴义务人。扣缴的所得税原则上应在「次月10日」前缴纳,但如果规模较小,则可使用「纳期特例」,将半年的税款汇总为一年缴纳2次1〜6月分的缴纳期限为7月10日。本文根据日本国税厅的一手资料,梳理特例的机制、哪些源泉属于对象、哪些不属于对象(这里是最大的陷阱)、申请的时机,以及漏缴的处罚。

先看要点。
・对象:工资支付人数经常在10人以下(不满10人)的事业者(需要申请)。
・期限:1〜6月分=7月10日/7〜12月分=次年1月20日。
・特例的对象只有工资、退职金、税理士等专业人士报酬的源泉。稿费、设计费等不属于对象,仍维持「次月10日」。

什么是纳期特例(半年汇总、一年2次)

扣缴的所得税・复兴特别所得税,原则上应在扣缴月份的次月10日前缴纳[国税厅 No.2505]。但工资支付人数经常在10人以下(不满10人)的源泉扣缴义务人,申请后即可将半年税款汇总、一年缴纳2次。这就是「纳期特例」。

纳期特例的缴纳时间表
1〜6月扣缴(工资、专业人士报酬等)7月10日前缴纳← 当前正是截止季7〜12月扣缴次年1月20日前缴纳
出处:国税厅 No.2505(源泉所得税及复兴特别所得税的缴纳期限与纳期特例)

※1〜6月分为7月10日,7〜12月分为次年1月20日(此处不是1月10日,而是20日)。缴纳使用「所得税征收额计算书(缴款书)」办理。

【最重要】属于对象的源泉与不属于对象的源泉

这里是最需要注意的地方。纳期特例能够汇总的只有有限的源泉。除此以外的都不属于特例对象,必须按原则在次月10日缴纳[国税厅 No.2505]

◯ 纳期特例的对象

  • 工资(员工、兼职、专职从业者)
  • 奖金
  • 退职津贴
  • 税理士、律师、司法书士等专业人士报酬的源泉

✕ 非对象(按原则次月10日)

  • 稿费、设计费、插画费
  • 演讲费、出演费
  • 外务员报酬等专业人士以外的报酬
  • 股息、利息等
误以为「全部汇总到7月10日」是事故的根源

例如,从支付给自由设计师的报酬中扣缴的部分,不属于纳期特例的对象。必须在支付月份的次月10日缴纳。若将其纳入纳期特例并搁置半年,就会变成漏缴=逾期缴纳,从而产生后述加算税、延滞税的风险。请记住:专业人士报酬(税理士等)属于对象,但除此以外的外包报酬另作处理[国税厅 No.2798]

申请的手续与时机

要使用纳期特例,需向税务署提交「关于源泉所得税纳期特例承认的申请书」[国税厅 A2-8]。若在提交月份的次月末日之前没有收到驳回通知,即视为已获承认。

特例从何时开始适用?
从提交申请书当月的次月支付的工资等的源泉起成为对象
(例:7月申请 → 从8月支付分的源泉起适用特例)

※申请当月支付的工资的源泉(其次月10日为缴纳期限),尚不属于特例对象,仍按原则缴纳。此外,当工资支付人数经常达到10人以上时,需提交「不再符合纳期特例要件的申报书」。

没有应缴源泉的期间也要提交「0元缴款书」

即使税额为0,原则上也需提交

即使该半年内没有应缴的源泉所得税(例如仅有专职从业者工资的源泉为零的月份),原则上也应在期限前提交「税额0」的所得税征收额计算书(缴款书)。若不提交,税务署可能会来询问。也可以通过e-Tax提交。

缴纳延迟时的处罚

源泉所得税的缴纳若晚于法定缴纳期限,原则上会产生不缴纳加算税延滞税[国税厅 No.9205]

处罚内容
不缴纳加算税原则为本税的10%。若在税务署告知前自行缴纳则为5%
(不适用的例子)在法定缴纳期限起1个月内缴纳,且过去1年内没有逾期缴纳等情况时,不征收不缴纳加算税
延滞税根据从缴纳期限次日到缴纳日的天数按日加算
「半年汇总」一旦漏缴,冲击很大

纳期特例是将半年税款汇总缴纳,因此每次的金额较大。一旦不小心过了7月10日(或1月20日),就会对这笔较大的本税征收加算税、延滞税。请将期限固定在日历上,并事先确保资金。

优点与缺点

◯ 优点

  • 缴纳、制作缴款书一年2次即可(每月12次→2次)
  • 事务负担大幅减轻

✕ 缺点・注意

  • 单次缴纳金额较大,需注意资金周转
  • 搁置半年容易发生漏缴
  • 容易与非对象的源泉(稿费等)混淆

究竟谁会成为源泉扣缴义务人?

雇用人员并支付工资的事业者、向家属支付蓝色申报专职从业者工资的个人事业主、以及向税理士等支付报酬的事业者,都会成为源泉扣缴义务人[国税厅 No.2110]。关于源泉扣缴的机制本身,也请一并参阅源泉征收票的看法

※例如仅向经常在2人以下的家事使用人支付工资等情况,也有不负源泉扣缴义务的情形。关于开业相关手续,请参阅个人事业主开业指南

总结

对象者工资支付人数经常在10人以下(不满10人)(需要申请)
期限1〜6月分为7月10日/7〜12月分为次年1月20日
对象源泉仅工资、退职金、税理士等专业人士报酬
非对象稿费、设计费、演讲费等为次月10日
延迟不缴纳加算税10%(自行5%)+延滞税

常见问题

什么是源泉所得税的纳期特例?

这是让工资支付人数经常在10人以下(不满10人)的事业者,经申请后可将扣缴的所得税汇总为半年一缴的制度。1〜6月分为7月10日,7〜12月分为次年1月20日的缴纳期限。

哪些源泉属于纳期特例的对象?

仅工资、奖金、退职津贴,以及对税理士、律师、司法书士等专业人士报酬的源泉。稿费、设计费、演讲费等专业人士以外的报酬不属于对象,按原则须在次月10日前缴纳。

申请后从何时开始可以使用?

从提交申请书当月的次月支付的工资等的源泉起成为对象(例:7月申请则从8月支付分起)。若在提交月份的次月末日之前没有收到驳回通知,即视为已获承认。

没有应缴源泉的月份也需要办手续吗?

原则上,即使税额为0元,也要在期限前提交「所得税征收额计算书(缴款书)」。若不提交,税务署可能会来询问。

缴纳延迟会怎样?

原则上会产生不缴纳加算税(本税的10%,若在税务署告知前自行缴纳则为5%)和延滞税。但若在法定缴纳期限起1个月内缴纳,且过去1年内没有逾期缴纳等情况时,则不征收不缴纳加算税。由于是半年汇总,金额容易较大,需注意。

参考链接(出处)

本文根据以下国税厅公布的资料编写(中立・一手资料)。由于制度和期限会有修订,请在申报、缴纳前确认最新信息。

※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,并非税务建议。关于是否需要源泉扣缴、对象范围及缴纳的判断,请向税务署或税理士确认。